华南师范大学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已公布,详情如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华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4401057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华南师范大学现有广州校区石牌校园和大学城校园、佛山校区南海校园、汕尾校区滨海校园。
石牌校园: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邮政编码:510631。
大学城校园: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78号,邮政编码:510006。
南海校园: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邮政编码:528225。
滨海校园: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邮政编码:51662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对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组。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我校广东省物理类师范、历史类师范、物理类非师范、历史类非师范本科专业以及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均在本科批录取。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安排在提前批本科录取。如有变动,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及考生同分同排位等需要增加计划问题。
第十六条 对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实施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的考生,其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原则: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排序进行专业录取。
本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排序进行专业录取。
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体育类专业分专业录取时,以投档总分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投档总分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排位)录取。
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美术类专业分专业录取时,广东省计划以投档总分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外省计划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术科统考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排位)录取。
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音乐类、舞蹈类专业分专业录取时,广东省计划以投档总分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外省计划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术科统考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排位)录取。
根据我校2025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实施办法,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的考生,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入围的,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份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80%,考生须填报我校且专业服从调剂,根据招生计划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运动等级为健将级,体育专项测试成绩达到95分的考生,学校可研究破格录取,破格总人数不超过计划的20%,获得破格资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可放宽至生源省份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具体办法按《华南师范大学2025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最终以“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名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排序原则顺序录取,没有明确排序原则的省(区、市),则依据以下成绩排序:高考总分(裸分)-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四条 我校各招生专业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按所在省考试院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方式,即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六条 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专业录取使用术科省级统考成绩。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四校园均开设公共英语教学;石牌校园、大学城校园、滨海校园开设公共日语教学,本科生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学校的培养要求方可毕业,其他语种的考生应慎重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中外联合培养专业部分课程使用全英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调档和专业分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第三十条 汕尾校区单独编设院校代码招生,学生入学后如需申请转专业,只限在单独编设院校代码的招生专业间进行。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人工智能(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及数字经济、法语、大数据管理与应用、软件工程等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单独安排招生专业组,学生入学后如需申请转专业,只限在本招生专业组的各专业间进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以下情况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师范)、生物科学(师范)、生物工程、生物技术、心理学(师范)、心理学、应用心理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材料化学、材料物理、储能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体育教育(师范);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地理科学(师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地理信息科学、物理学、物理学(师范)、美术学(师范)、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网络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信息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统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校收费标准统一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高校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606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685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8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待定,最终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人工智能(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70000元/生·学年。
法语、数字经济、大数据管理与应用、软件工程等中外联合培养专业,每生每学年均需按上述学费标准缴纳本专业学费。在国内学习期间,另需缴纳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培训费(含外语强化培训、引进外方课程、全英或双语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改革创新等费用)18000元/生·学年,涉及半学年在国内学习的,按学年标准的一半缴纳。在国外合作大学学习期间,另需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条件,收费标准为 800—16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以上所列收费标准如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完善“奖、助、贷、勤、免、补、绿”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奖、雪莲奖学金、雪莲助学金、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等项目。设有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工作助理、学生兼职辅导员等勤工助学岗位。实施“青云计划”等发展型资助项目。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5211098
传 真:(020)8521348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学校网址:http://www.scn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scnu.edu.cn
监督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华南师范大学授权华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有关省(区、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国家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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